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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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8328元、逾期租金罚息273.35元,并提前支付原告全部未到期租金37260元,共计4586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付清剩余租金等款项前,登记于被告***名下的蒙K×××××号融资租赁车辆归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判项一确认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财产保全费479元,共计9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