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福伦达眼镜有限公司 上海赛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福伦达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赛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价款17550.95元、律师费3378元,合计20928.95元。 二、被告***对被告汕头市福伦达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汕头市福伦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其中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汕头市福伦达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汕头市福伦达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赛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