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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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江苏康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498262.29元及利息(其中5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其中15036597.14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其中461665.15元的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38022018280090项下的借款本息不能偿还部分的债务各自向原告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义务;对被告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其余的借款本息各自向原告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义务。 三、被告江苏晶谷米机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38022018280090项下的借款本息不能偿还部分的债务向原告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146元,由被告晶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