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街道××路××号××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三房权证海游字第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国用(2014)字第0××8号],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0年7月8日止合计为27958.52元;之后自2020年7月9日起的的罚息、复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5140元,由被申请人马加力、尤美勤共同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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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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