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2020年5月9日为2630589.83元;之后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黄**、郑刘琴、郑依旺、吴碧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469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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