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决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立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9)粤19司惩复6号

复议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5595890005A。

法定代表人:黄雪华。

复议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2258号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复议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13255号决定,不予罚款。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查封案涉木材,堆放于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租用的7-10仓库,法院责令东莞市恒立木业有限公司自行搬走并予以保管,故案涉被查封木材的保管义务在于东莞市恒立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没有保管的义务。二、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将案涉被查封的木板保存在西樵的仓库,完全是保全案涉被查封的木材,不是转移财产。三、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保管义务的情况下,为保全案涉案涉被查封的木板免于丢失,不是转移财产,一审法院处罚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写明被查封主体为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且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注明“以上木材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并张贴封条,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8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未经一审法院允许不得擅自转移、转让、变卖、抵押或作出其他有损财产价值的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巫某并在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该法律文书对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案涉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备注案涉被查封木材由东莞市恒立木业有限公司保管,但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在案涉被查封木材经一审法院批准合法转移给东莞市恒立木业有限公司保管之前,不能排除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对案涉被查封木材的保管义务,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未经一审法院批准,即将案涉被查封木材转移到其他仓库,一审法院认为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私自转移被查封财产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决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佳豪木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