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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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2019)冀0628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604元”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80646元; 二、变更(2019)冀0628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83元”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3042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负担137元,被告***负担960元,被告***负担2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195元,上诉人***负担5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