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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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寺岗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冀112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诉讼费212元,再审诉讼费42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212元,原审被告***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