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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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铭优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福益家门窗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5408.40元及以该货款金额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铭优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铭优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7.96元,减半收取计823.98元(佛山市铭优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还予佛山市铭优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2-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