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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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红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2860.44元;并以42860.4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