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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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817.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984.36元、罚息190.9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