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及利息(以8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被告***承担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被告***负担7000元,原告***、***、***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