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及利息(以8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被告***承担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被告***负担7000元,原告***、***、***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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