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234813.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诉讼费3333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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