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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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4356.06元,本息共计224356.06元,2020年3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17.0625‰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所有的的位××县)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商字第**3.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已减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