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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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373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被告***承担1,030元,退还给原告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