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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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禾禾胖姐包子铺给付原告***各项赔偿共计17,3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5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66元,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禾禾胖姐包子铺负担234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