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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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20万元予原告***,并支付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7000元利息予以扣减)予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1778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33元,被告***、***、***、佛山市南海翰朝广告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807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