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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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鼎华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给被上诉人***;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鼎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给被上诉人***(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约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20元,由上诉人广西鼎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鼎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6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