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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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龙州湘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正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龙州湘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保证金36540元。 二、广西正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龙州湘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①以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②以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③以165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广西正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