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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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4民初4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8996931746。 负责人:黄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祥,该行风险资产管理部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被告:广西新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言燕燕,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广西新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覃宇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春艳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