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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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韦全广。 被执行人韦秀妹。 申请执行人韦全广与被执行人韦秀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秀妹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全广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秀妹支付申请执行人韦全广劳务费人民币47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秀妹于2020年8月1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韦全广劳务费人民币47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秀妹已按照本院(2019)桂1224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秀妹负担。本案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桂1224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韦秀妹情支付申请执行人韦全广劳务费4760元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