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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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03.65元,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还需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10067.01元,减去被告***已垫付的5500元,被告***共计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370.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0元,被告***负担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