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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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3562.96元,交通费600.00元,误工费15439.51元,以上共计29602.4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683.87,向被告***支付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9000.00元,以上共计30683.87元。 本案受理费1093.00元,减半收取546.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负担受理费273.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担受理费273.2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