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4民初10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5月12日

开庭日期2020年6月4日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9,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900元,且承诺当年5月底还清并出具了借条。2019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还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9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人民币39,900元,还款日期2019年5月底还清。被告在借条上署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9,900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罗玉荣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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