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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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和截至2020年4月16日的逾期利息4614.62元、逾期罚息3789.57元,并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HTG203201802584105号《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或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利率12.825%计)至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X的房产(权证号:108房地证200:**地证2009字第**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时支付该项费用,原告綦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实现本判决第三项载明的抵押权时,对该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