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德诚高新树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德诚高新树脂有限公司货款662651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泉州市德诚高新树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7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