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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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23270元。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8729.55元。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以上一至四项共计244999.55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以上五至六项共计1200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1220元,由***、***负担7236元,***负担3984元。司法鉴定费4000元,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