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四季天伦公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市四季天伦公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樱花地带”4栋、5栋1111室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四季天伦公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租金23036元(含递增部分及消费卡余额,已计算至2020年5月,2020年6月1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违约金15098元; 三、被告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四季天伦公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对原告樱花地带小区4栋、5栋1111室水电一户一表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承担220元,由被告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四季天伦公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