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9873.86元及逾期利息、复利(其中截止2020年4月28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共计3324.68元,自2020年4月29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20年4月29日起的复利按《个人循环支用单》的约定计算至逾期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费1278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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