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泉港区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其附件;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借款本金47389.84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永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9-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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