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和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5000元和利息3796517.58元(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的利息),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24××31、24××23、24××22、24××21、24××17、24××16、24××15、24××14、24××91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31元,由被告***、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