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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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50817元(该款汇至***的招商银行账户,户名:***,卡号:62×××9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元,减半收取计1017元,由***负担237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各负担390元;鉴定费2820元,由***负担1974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各负担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