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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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32464.41元(该款汇至***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如皋市皋南支行,卡号:62×××75)。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15000元(该款汇至***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卡号:62×××85)。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9935.21元(该款汇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计3734元,由***负担1007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363.5元;鉴定费3820元,由***负担76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528元(***负担的诉讼费1363.5元、鉴定费1528元,合计2891.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从给付***的15000元中扣除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6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