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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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博奥兴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6163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北京博奥兴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执行的***与北京博奥兴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2019)京0108民初27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现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8执6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毅强 审判员张瀚文 审判员李晓滨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程鹏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