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南通共赢物流有限公司 南通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南通共赢物流有限公司66781.8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共赢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南通共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4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