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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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供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善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南通永之恒棉纱有限公司 江阴市金佑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永之恒棉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资金421043.94元,并支付至2019年7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45561.43元及2019年7月16日至垫付资金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垫付资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72%另行计算),未提棉纱15603.84公斤由被告南通永之恒棉纱有限公司自行提回; 二、被告南通永之恒棉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开证代理费18910.08元; 三、被告南通永之恒棉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至2019年7月15日的仓储费4926.75元及2019年7月16日至15603.84公斤棉纱提清之日的仓储费(以未提棉纱为基数,按1.2元/吨/天的标准另行计算); 四、被告南通永之恒棉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赔偿翻译费9200元、律师费23886元; 五、被告南通永之恒棉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给付保全申请费2994元; 六、驳回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8元,减半收取计5699元,由原告中实公司负担1302元,由被告永之恒公司负担4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