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借款本金124999.99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借款利息(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的利率12.0266‰分段计算,扣除已支付的期内利息);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借款期内复利(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以合同期内实欠借款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分段计收复利,扣除已支付的期内复利); 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复利(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二)项给付内容确定的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分段计收复利,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复利); 五、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的利率12.0266‰加收50%分段计算,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利息); 六、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