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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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或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4-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