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 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初1615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杨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璐,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梅,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告: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与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哈欣 审判员包颖 审判员兰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家骥 书记员周磊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