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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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蒙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2月18日的罚息716858.13元、复利64862.92元; 三、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 四、驳回上诉人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1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20元,由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天津市蒙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