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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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港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700000元; 二、被告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39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以237700000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以23570000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及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复利;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以239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 三、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质的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92652000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海港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60元,共计1304382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元,由被告天津中盈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海港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