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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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被告持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到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备案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30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其中,从2018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上述违约金款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被告持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到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备案之日止的上述违约金款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每隔六个月向原告支付相应期间的违约金;最后不足六个月的违约金,被告持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到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备案之日后三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