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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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十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4257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尚梅军。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海平 人民陪审员周学海 人民陪审员梁文有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沁泽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