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10341元及1110341元自2017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2元,依法减半收取7911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