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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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5172293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216697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4117元,由新宁公司负担43062元,珠海冠宇公司负担18455元,雅视公司负担12600元。新宁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4元(新宁公司已预交74117元),由新宁公司负担。欣旺达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3.42元,由雅视公司负担,欣旺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3.42元本院予以退还。珠海冠宇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3.42元(珠海冠宇公司已预交),由珠海冠宇公司负担12793.42元,新宁公司负担38379元,雅视公司负担10481元。核算后,本院退还珠海冠宇公司48860元,退还新宁公司14914元。雅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34.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