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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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查筱筠610000元。 二、驳回***、***、查筱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8元(***、***、查筱筠已预交),由***、***、查筱筠负担1307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1551元(***、***、查筱筠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承担的部分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查筱筠支付。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