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兴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本息8,11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利息(1.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8,119,000元为基数的30%计算为2,435,700元;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代偿款8,1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以8,119,000元为基数年利率的24%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二、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000元;

三、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对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崇州市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成工商崇抵(2014)第24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对***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川A×××××)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对***、***各拥有的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50%股权及派生利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崇州)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008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崇州)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008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崇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4元,由成都宏正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并由***、***、***、***、***、***、***、***、***、***、成都五联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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