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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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兴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所有的豫JH豫JH31**dquo;海马”牌小型客车损失11014.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兰州兴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再对原告***所有的豫JH豫JH31**dquo;海马”牌小型客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兰州兴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