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贷款人民币145663.6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一手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以其抵押的林州市太行路与林虑大道交叉口魅力之城小区13号楼1单元402户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有权以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1660元。原告承担53元,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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