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合理损失13748.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中赔偿误工费6738元、护理费866.4元、交通费240元、共计7844.4元;由被告***赔偿1771.3元【(13748.8元-7844.4)元×30%】。上述赔偿金额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打入如下账户,账户名:***,开户行:中原银行淮滨支行,卡号:62×××7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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